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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匪變:對於血酬定律的推想(2 / 2)

無論是保民還是害民,暴力集團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。

明代的顧山貞在《客滇述》中記載:崇禎七年(一六三四年),張獻忠為官軍所敗,從四川儀隴奔回陝西,一部分人留在山裡繼續當土匪。這些土匪以通江、達州、巴州為巢穴,「擄掠人口,則責人取贖。當播種時,則斂兵暫退,及收成後則復來。以為人不耕種,則無從而掠也。」

這段話說得很明白: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,是為了有東西可搶。

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,是有可搶的東西;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,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。如血酬定律所說,人質的命價,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願和能力決定的。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,人質越有錢、搶劫物作越富裕,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;反過來說,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,搶劫的收益越低。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,土匪就沒法幹了。

根據這個道理,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五個方向的推想。

【匪變官——第一推想】

第一推想: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,土匪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。

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,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。他在<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>?中寫道:

「廣漢位居川陝大道,商旅往來,素極頻繁。但一九一三年以後,時通時阻,一九一七年以後,幾乎經常不通。不但商旅通過,需要繞道或託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,即小部軍隊通過,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,否則就要挨打被吃。後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,等於自絕財源,於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,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,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。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,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。布販、絲幫看貨議費,多者百元,少者幾元、幾十元不等……

「匪頭們鑒於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,會斷了他們以後的飯碗,於是也興起一套『新辦法』,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。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,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,如有劫案發生,由他們清追懲辦。外地匪來搶劫,由他們派匪去打匪。保險費的籌收辦法,各鄉不一。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、金魚等場,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隻,月繳五角;養豬一隻,月繳三角;種稻一畝,秋收後繳穀一斗;地主運租穀進城,每石繳銀五角……如此等等。這樣一來,有些鄉鎮農民又部分地開始從事生產,逃亡開始減少,匪徒們坐享收益,沒有搶劫的麻煩,多少也有點好處。但是他們的慾望是沒有止境的,錢財越多越好,人槍也是越多越好。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,總對他們有了限制,他們當然不能滿足。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,仍有搶劫事件發生。地方首人(當然是袍哥大爺)去報知大匪頭,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夥不聽話,答應清查。有時也把兄弟夥『毛』(即殺掉)幾個做個樣子,以表示他們的『信用』。」

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,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,「種稻一畝,秋收後繳穀一斗」,土匪制訂的稅率在百分之五到十之間,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。這筆錢該如何定性呢?從來源看,這是對搶劫的替代,可以看作血酬。從形態看,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並維護的制度看作「法」的萌芽,血酬便體現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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